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15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厦门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厦门水利信息网站(http://sl.xm.gov.cn)和厦门市水利局档案室查阅。

  2.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通过厦门水利信息网站公开。此外,本机关还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召开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和在广播、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刊登公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厦门水利信息网站:http://sl.xm.gov.cn

  受理机构:厦门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联系电话:0592-5766816(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592-5766818(局办公室);电子邮件:slj_bgs@xm.gov.cn;通信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16号606室(水利大厦);邮政编码:361009。

  3.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开类别

  厦门市水利局主动公开的信息类别主要包括以下17类:

  (1)机构设置

  (2)法规文件

  (3)政策解读

  (4)水利规划计划

  (5)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

  (6)水利资金管理

  (7)党建与人事管理

  (8)行政事业性收费

  (9)水利行政审批

  (10)水利工程建设

  (11)水利行政执法

  (12)水旱灾害防御

  (1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监督

  (14)河湖管理

  (15)工作报告

  (16)综合政务

  (17)建议提案

  (二)编排体系

  登录厦门市水利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次排列有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意见箱、信息公开年报等栏目,其他相关信息在网站首页上的相关专栏列明。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时间

  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2.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邮箱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 枋钟路216号606室 0592-5760736 0592-5766818 361009 slj_bgs@xm.gov.cn

  3.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当填写《厦门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申请人在申请表中应当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内容概述、信息生成日期、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填写《申请表》后可通过:

  (1)本机关网站(http://sl.xm.gov.cn/zfxxgk/ysqgk/)提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受理机构根据所申请信息的特殊要求,以个人名义申请的需申请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需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5.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条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本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条例》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市驻局纪检组电话:0592-5766882(5766811),电子邮箱:slj_bgs@xm.gov.cn。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16号水利大厦710室,邮编:36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