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12字体大小: |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2019年《厦门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实施办法》《厦门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实施办法》《厦门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水利局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8〕31号)精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9〕73号)要求,规范和监督市、区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现就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5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厦门市水利局应通过水利信息网和公示栏,将本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及事后公开等三方面内容。

  (一)事前公开

  1.局办公室负责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市水利信息网统一公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及“三定”(定责、定岗、定人)等内容,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更新。

  2.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公示及时更新执法人员清单,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3.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应结合本部门职责制作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及相关一次性告知等内容。

  4.局办公室根据“双随机”有关要求,负责制定随机抽查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

  (二)事中公示

  1.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时,应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要按照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2.行政执法人员出具的相关执法文书要规定救济途径及期限。

  3.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应制定各类须现场出具的执法文书样本,进一步统一本系统现场执法文书。

  4.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应按规定推进公示执法过程中记录的相关执法信息及决定过程等相关内容。

  (三)事后公开

  1.执法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公开的执法决定(结果),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要按时限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3.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开展“双随机”的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4.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的工作细则,确定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

  5.局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工作要注意与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将执法结果及时录入市信用平台。

  三、公示方式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拓宽公开渠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公示。

  (二)创新运用防汛抗旱微博、微信等载体公示。

  (三)配合推进建设统一执法信息平台,归集全市统一执法信息并按规定实行共享。

  四、公示程序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程序,明确具体公示时限、审核程序、纠错方式等内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公示时限。向社会公示的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程序,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督方式与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自信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增加、变更或取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审核程序。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汇总、核查、发布、更新等工作,并报局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发布或者更新。

  (三)纠错方式。行政相对人认为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存在错漏、不准确而提出异议的,局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予以纠正。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8〕31号)精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9〕73号)要求,规范和监督市、区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现就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适用本办法。

  二、记录方式

  主要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记录、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和执法案卷电子化。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系统或者办案系统作为行政执法全过程电子记录的主要载体。

  三、记录环节和内容

  (一)文字记录的主要环节

  1.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申辩、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环节。

  2.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等环节。

  3.行政强制的决定、告知、陈述申辩、实施等环节。

  4.行政征收征用的批准、通知公告、实施等环节。

  5.行政检查的启动、检查过程、检查结果等环节。

  (二)文字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1.程序启动:依申请办理的申请、登记、受理与否记录,一次性告知、更正、补正材料记录,受理凭证或回执;依职权启动的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立案等记录;

  2.调查取证: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记录和清单,证人证言,检验检测鉴定的委托、报告和资质证明记录,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告知、现场记录和清单,调查终结报告等;

  3.审查决定:告知权利和陈述申辩记录,听证通知、过程记录和听证报告,评审论证、法制审核、讨论研究记录,决定作出的内部审批过程记录和决定文书等;

  4.送达执行:送达回证、付邮、公告、留置记录,决定执行情况记录和票据;强制执行的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和执行记录等。

  5.结案归档:结案审批记录,一案一卷。

  (三)音像记录的主要环节

  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不间断音像记录。

  (四)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1.执法环境;

  2.当事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3.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4.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5.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执法过程形成的全部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立卷归档管理。电子文书和电子档案同步归档管理。

  四、信息管理和运用

  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利用现有“互联网+行政执法”的途径,自动生成不可删改和行政执法数字化案卷,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损毁记录信息。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五、装备建设

  应根据执法实际情况配置执法记录仪、摄像机、摄像头、存储器等音像记录设备,以满足音像记录的要求。

  应当建立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等要求。

  六、建立完善制度

  要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五类行政执法行为,制定各类执法文书标准格式或示范文本以及流程图,建立信息收集、移交、保存、管理、使用、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制定音像记录具体办法和使用、管理制度,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制定装备建设计划及其管理制度,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水利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福州市、厦门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8〕31号)精神,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全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9〕73号)要求,规范和监督市、区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现就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小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制度。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范围

  应当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主要包括:

  1.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作出的决定;

  2.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3.适用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包括:

  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均须进行法制审核。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主要包括:

  行政强制所有执法决定均须进行法制审核。

  (四)重大行政征收征用决定主要包括:

  行政征收征用所有执法决定均须进行法制审核。

  (五)重大行政检查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确。

  (六)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小组要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行政执法实际情况,明确和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和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三、法制审核的内容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范围;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关主体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范;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四、法制审核的程序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在报请本部门负责人作出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将以下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报送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小组进行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决定的具体内容、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及其理由和证据以及拟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等;

  (二)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内容;

  (三)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小组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小组应当在执法决定的办理期限内,确定法制审核的期限,并在法制审核的期限内,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的,经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小组组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经审核,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小组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退回相关材料,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小组要编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进一步明确送审提交的材料、规范法制审核工作方式和处理机制,规定法制审核时限,报市司法局备案。

  五、法制审核意见的处理

  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小组对重大行政决定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退回,补充调查;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或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撤销行政许可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七)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作为依法决定的依据,其中需要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收到审核不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补充材料或者改正。经补充材料或者改正后,再次由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小组进行审核,收到审核通过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采纳情况与相关材料一并作为依法决定的依据,其中需要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局领导决定。

  六、法制审核主体的要求

  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法制审核人员,有条件的部门,应当配备具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制审核人员。

  组织法制审核人员积极参加各种法制培训,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充分发挥我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对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要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七、局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小组

  组长:王伟文

  副组长:康永滨

  成员:李任生、蔡毅鸿、冯本凡、林福顺、杨雁斌、李 琼、许永鑫、陈小惠、张 青、王 靓、张 纯、邓军华。

  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办公室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