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水晶湖郡B区水土保持设施 涉嫌“未验先投”案
发布日期:2022-03-14字体大小: | |

  经查,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9903210E,法定代表人:林哲旗)实施了以下水事违法行为:分三期组织水晶湖郡B区竣工验收并投产使用(一期于2015年9月18日通过验收取得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投产使用、二期于2015年12月16日通过验收取得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投产使用、三期于2021年9月30日通过验收取得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于2021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组织办理交付手续),但未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厦门万特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水晶湖郡B区建设过程中能够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未发生水土流失问题;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按时提交各类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取得验收报备证明);验收核查时,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现场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绿化措施有落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厦水利〔2021〕232号)轻微不罚第二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情形。经研究,2022年3月10日厦门市水利局决定对其不予处罚(厦水利不罚字〔2022〕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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