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对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行政处罚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05-28字体大小: | |

    2018412日,福建泉州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在324洪塘段与苏店溪交界处勘测时破供水管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厦门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所对应第1种情形:“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厦门市水利局于2018515日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厦水利罚字〔2018〕第 3 号):罚款人民币壹万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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