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信息公开五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5 字体大小: |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水利信息安全管理,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信息和政府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审核、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保密审查、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工作,特制定厦门市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制度》等五项工作制度,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厦门市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2.厦门市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3.厦门市水利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4.厦门市水利局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5.厦门市水利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厦门市水利局

2017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水利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审核、保密审查由局信息公开办和保密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对下列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二)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三)人事任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的条件、程序、结果情况;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结果和信用建设情况;

  (六)年度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开支,公共资源、水利工程招投标采购结果;

  (七)电子政务公开目录要求公开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以上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其它信息先须提交局信息公开办审核和保密办审查,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六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说明公开依据或事由,并交局信息公开办和局保密办审核审查后报局主分管领导审定方可公开。

  第七条  涉及群众个人或社会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实行预公开。公开前应当依照保密规定进行审查,批准通过后方可按程序给予公开。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开信息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厦门水利局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我局应当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应当坚持“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局实际,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有:  

  (一)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五)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六)涉及重大项目招投标、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厦门市水利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水利信息的保密审查,规范我局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机关水利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保密办(局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处室(单位)开展。

  第五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五)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七条 对拟公开水利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依照以下程序:

  (一)由信息产生的处室(单位)经办人提出公开类型、不公开理由,密级、定密依据、保密期限,是否属规范性文件等初步意见,处室(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局信息公开办和局保密办提出审核审查意见;

  (三)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两个(含)以上处室(单位)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应由主办的处室(单位)或行政机关会同会办处室(单位)或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以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局保密办协助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需报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处室(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上级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局保密办负责抓好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若发现未履行保密审查或执行情况不力的,有权要求进行整改。驻局纪检组对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厦门市水利局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全面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条 信息公开考核原则、标准、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标准:工作机制完善,责任明确;公开内容齐全,重点突出;公开形式灵活多样,实用有效;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监督措施有力,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工作成效显著,群众满意。

  (三)考核内容:

  1.公开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公开度,公开内容是否及时更新。

  2.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否规范、明显、多样、及时、便民。

  3.程序的执行情况。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

  4.保密情况。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5.服务情况。方便公众办事,办事效率高,是否发生群众不满意或群众投诉情况。

  6.安全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事故情况。

  7.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四)考核方法: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四条 信息公开评议原则、标准、主要内容和方法

  (一)原则和标准:坚持以公开为基础,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前提,以提高水利政府信息公开质量为核心,以促进水利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建设阳光水利、透明水利服务。

  (三)评议内容:

  1.水利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要求,是否按“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更新是否及时等。

  2.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能够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是否落实到位。

  5.公开效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评议方法

  1.社会公众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通过向社会发放或在网上发布,接受社会公众的评议。

  2.行风监督员评议。邀请局聘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水利行风监督员进行评议。

  3.相关部门评议: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上报有关信息,征求市图书馆、档案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评价。

  第五条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加强日常自评工作,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对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进行专项考核,结合平时检查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评议意见,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局党组审定,考核结果纳入对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年度绩效考评之中。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七条  对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处室,给予表彰;对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处室(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厦门市水利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加强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信息公开的;

  (二)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1.未经本处室或单位领导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违反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本处室或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的,由该处室或单位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本处室或单位领导集体决定作出违反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该处室或单位一把手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4.经分管局领导或主要局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行政行为,由分管局领导或主要局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处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该处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处室或单位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效能办、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局信息公开办责令改正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被追究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办,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水务集团。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