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06-02-2019-005 文号:   厦水利〔2019〕158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9-09-20
名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缴纳龙头山后湖花岗岩矿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催告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缴纳龙头山后湖花岗岩矿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催告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缴纳龙头山后湖花岗岩矿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催告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0 字体大小: | |

福建沅明矿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及福建省水利厅关于《福建沅明矿业有限公司龙头山后湖花岗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闽水水保〔2012〕157号),你单位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壹拾万柒仟伍佰元(107500.00元)。2019年2月28日,本机关已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厦水利责缴字〔2019〕第1号)及《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NO:00003665),缴款期限为2019年4月12日。你单位至今未在缴款期限内履行缴纳义务,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催告如下: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按《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NO:00003665)要求,至工行、建行、农行、中行等银行依法缴纳龙头山后湖花岗岩矿水土保持补偿费人民币壹拾万柒仟伍佰元(107500.00元),并按规定缴纳自2019年4月13日至缴款日止的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通知书后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

  2019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本机关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16号水利大厦

  邮编:361009

  联系人:刘廉海     电话:13806039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