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30-03-2018-004 文号:   厦河办〔2018〕36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河长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8-07-31
名称:  厦门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河长制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河长制工作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31 字体大小: | |

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河长制工作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河长制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河长制工作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提升我市溪流水质,巩固黑臭水体整治成果,实现河道“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河湖水环境污染行为,及时发现、控制污染隐患,严厉打击水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厦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厦门市域范围内流域水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监督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河湖水生态环境,并有权对下列情形进行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核实,予以资金奖励。 

  (一)河湖水面漂浮水葫芦、水花生等水生植物影响河面景观,存在动物(含畜禽)尸体等污染水质的漂浮物,存在影响行洪、排涝等废弃障碍物;

  (二)在河湖及周边,违法采砂、洗砂、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三)特种车辆违规向河湖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四)入河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水;

  (五)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堆、乱建、乱种、乱养和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六)河湖内发现剧毒农药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造成的水生态破坏事件;

  (七)破坏堤防护岸设施;

  (八)河湖周边发现牛蛙养殖场、畜禽养殖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养殖场所、排放污水的小作坊或小石材加工场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河湖水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符合第三条第一、二款,奖励20元;

  (二)符合第三条第三、四、五款,奖励30元;

  (三)符合第三条第六、七、八、九款,奖励50元。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举报奖励金由市、区河长办从工作经费安排解决。三个月后,举报奖励金由各区河长办从被举报事项发生地的河湖养护单位养护经费相应扣减,并作为对养护单位日常和年底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举报途径:

  (一) 微信举报:厦门市河长制微信公众号;

  (二)来电举报:12345便民服务平台

  第七条  各区河长办对微信公众号举报及12345便民服务平台转办的事件不得推诿拒绝,应当在《厦门市河长制工作有奖举报线索登记表》(附件1)进行详细记录;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举报奖励情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举报的事实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匿名举报;

  (三)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事实;

  (四)同一举报内容未获得其他(经济)奖励;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第九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一)举报人以不署名或不提供其真实姓名或名称,并且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匿名举报;

  (二)举报人明确放弃奖励的;

  (三) 被举报的内容已被相关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曝光的;

  (五)不涉及河湖水生态环境破坏的举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用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提供多条不同类型线索,均被核查属实的,奖励金可以累计;同一线索被多人(次)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相关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励金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奖励规定的线索,各区河长办应在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厦门市河长制工作有奖举报奖励审批发放表》(附件2),并完成审批。在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领取奖励金方式:微信转账或银行卡转账。

  因举报人原因无法取得联系,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二条  各区河长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线索登记、照片存储、核实情况,奖励审批、资金发放凭证等,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人身安全。

  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各区河长办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下列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者为他人冒领举报奖金提供条件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落实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

  (四)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故意透露信息指使他人进行举报,从而获取举报奖励金的。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由有关机关保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对已发放的奖金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河长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件:  1.厦门市河长制工作有奖举报线索登记表

          2.厦门市河长制工作有奖举报奖励审批发放表

 

抄送:省河长办、市政府办。

相关单位:市经信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农业局、市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