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25-03-2021-002 文号:   厦水利〔2021〕241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2-01-05
名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05 字体大小: | |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明确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和具体标准,福建省水利厅制定了《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我市有关规定抓好落实。

  一、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水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执行《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厦水利〔2015〕133号)、《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厦水利〔2016〕102号)等与《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一致之处,以《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准。《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列明的其他水行政处罚的裁量按原标准执行。

  三、当前尚未作出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裁量标准,但适用《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附件: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水〔2021〕14号)

  厦门市水利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