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09-02-2022-001 文号:   厦水利〔2022〕100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2-05-05
名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5 字体大小: | |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切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我市今年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 号)、《厦门市扬尘防治考评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试行版)等文件精神,以及市环委会等有关部门工作部署,我局重新组织制定了《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传达到各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水利局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始终走在全国前列为目标,以明确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为抓手,通过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断提升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水平,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防治目标

  根据《厦门市城市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厦府办〔2015〕6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委办〔2021〕16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8〕136号)、《厦门市扬尘防治考评工作实施方案》(2022年试行版)等文件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水利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水利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主体及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经费保障,强化扬尘考评结果应用,通过管控预防、集中整治等措施,持续提升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效。

  三、组织机构

  市水利局成立市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  忠   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林福顺   局规划建设与财务处处长

  林跃翔   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站负责人

  成  员:市水利局规划建设与财务处、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站人员。

  四、明确责任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水利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主管单位职责。市水利局对市级在建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区在建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在建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水利工程建设(代建)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所管水利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扬尘问题整改。

  (三)建设(代建)单位职责

  1、建设(代建)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严格按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厦建筑〔2019〕36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在前期阶段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落实建设工程扬尘防治的专项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落实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专项费用,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原未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在建项目,财政等相关部门可考虑将扬尘防治费用在项目概算中新增列支,最终财审部门据实结算。

  2、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监管内容及目标,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作为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一项内容,报项目监督机构备案。

  3、对于公开招投标的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在招标时,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扬尘防治相关工作要求,并在后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中,根据市环委办要求将扬尘污染防治施工、监理具体要求予以体现。对按规定无需公开招投标的工程,一经发现有不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行为,建设(代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扣除该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程履约保证金。

  4、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定期组织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督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建设(代建)单位每月23日前向主管部门上报本月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自检自查情况(自查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23日为法定节假日,则延期至23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报送。

  (四)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承担工地现场施工扬尘防治具体工作,开工前结合工地项目特点,应单独编制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具体防治措施,成立扬尘防治组织机构,制定相应扬尘防治管理制度及经费使用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扬尘防治方案。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所承建项目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合理使用。

  2、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各区域、各分部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人;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项目部和项目经理的考核内容,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台账,与项目部、班组等逐级签订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3、按规定合理使用扬尘防治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4、在工程项目的大门口或工地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及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5、影响道路交通通行的占道施工工地应新建交通疏解道路,做到“占一还一”,且新建的交通疏解道路应与占用道路建设标准一致,设置符合标准的交通标志线、标志牌及安全设施,确保施工期间疏解道路路面整洁平顺、交通安全顺畅,做好道路保洁,避免产生道路扬尘污染。

  (五)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扬尘防治监理实施方案,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扬尘防治监理工作记录备查。

  2、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3、监理单位必须每月组织扬尘防治工作检查,重点对基坑和收尾阶段的项目检查,完善台账,建立健全扬尘检查及专项整治记录,将扬尘防治检查情况报建设(代建)单位。

  五、防治措施

  (一)围挡。围挡设置按照市建设局组织编印的《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图集(2021 版)》(电子版登录链接:https://pan.baidu.com/s/1GqvAG5sVD1n7TIsmFBL_eA,提取码:2u73)标准进行设置。点性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统一、连续、密闭的100%围挡。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并配有底座,防止污水外流。其他区域的水利工程,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线性工程:施工现场在市区、集镇、居民点或穿越人员密集和交通要道处,要设置统一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2米,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当严密。

  (二)硬化。施工现场道路及场地应及时进行硬化处理,点性工程:城市建成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工地运输和施工交通道路要进行100%混凝土硬化处理;其他区域的水利工程,施工占地范围内的工地运输和施工交通道路要进行硬化(含泥结碎石、砖或碎石铺装、建筑弃渣铺装、黏土压实硬化等)。线性工程:施工占地范围内的工地运输和施工交通道路要进行硬化(含泥结碎石、砖或碎石铺装、建筑弃渣铺装、黏土压实硬化等)。

  土方外运的工地必须在施工区与公路连接口设置过渡硬化段,施工场内临时道路应采取、洒水、清理积尘等降尘措施,

  (三)净车。渣土垃圾运输车出入工地前须确保净车上路,点性工程:城市建成区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台和冲洗设施,实施100%车辆冲洗;其他区域的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过水池、洗车台、高压水枪等),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线性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过水池、洗车台、高压水枪等),保证车辆不带泥上路。

  (四)覆盖。施工区内的渣土应及时清理,施工区内的裸露土体应进行覆盖。点性工程:施工现场沙土要进行100%覆盖。线性工程: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的沙、碎石要进行100%覆盖。停工超过3个月的应当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落实好复绿等扬尘防治工作。

  (五)封闭运输。向施工场内外运输水泥、砂石、弃土、泥浆等物料必须100%密闭运输,并按规定采用目录库内的运输车辆。严格做到不符合渣土车管理规范的车辆不进场,无证车辆不进场,安全设施不全车辆不进场,号牌不清车辆不进场。对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不放行,存在抛、洒、滴、漏隐患车辆不出场,未冲洗干净的车辆不出场。

  (六)洒水。土方挖填运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备洒水车,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喷雾机,适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作业,保持工作面湿化。

  (七)工程项目中的混凝土施工应优先使用商品混凝土,因场地、项目规模、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形确需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封闭式搅拌,并做好降尘防尘工作。

  (八)大风天及启动污染天气响应须停止易产生扬尘施工作业。

  (九)对于石材切割、木工加工制作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要设置集中封闭式加工区。

  (十)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每天7:30~8:00、10:30~11:00、14:30~15:00、17:00~17:30四个时段开启喷淋系统进行降尘(雨天除外)。洒水车每天8:00,15:00对场内道路进行洒水降尘。

  (十一)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对裸露沙土进行覆盖或绿化,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六、加大监管力度

  (一)市、区水利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和防治措施。每月落实不少于两次对所属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点评,通报检查结果,建立并完善施工扬尘检查工作台帐。将自查自巡中发现的问题工地同步移送市执法局进行处罚。  

  (二)市、区水利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应及时约谈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项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督促责任主体积极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三)市、区水利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部门按照信用管理要求及时将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情况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落实奖惩措施

  (一)召开(全市性、行业)扬尘防治现场观摩会,并取得良好示范效果或在行业考评中成绩优异的给予通报表扬。

  (二)对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市政府转来)水利工地扬尘问题,确因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力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被行业考评科现场考评通报成绩不及格或被市环委办通报扬尘污染隐患评价等级严重的项目或出现其它重大问题的项目,主管部门将负责督促整改并复查,责任单位未按期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责令项目停工改正。停工项目需报领导小组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四)出现同一建设(代建)单位连续2次考评成绩排名最后的项目,因扬尘问题被城管局或市环委办责令整改2次以上(含两次),同一建设(代建)单位3个以上(含3个)项目因扬尘问题被责令改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相关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五)因未按规定落实扬尘治理等文明施工措施,造成施工扬尘污染,被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等单位查实并行政处罚的,对施工单位记信用不良记录。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

  (六)对因扬尘问题被通报批评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优评先活动。因扬尘管控不力,引起恶劣影响的水利工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它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厦门市水利工程工地扬尘防治考评标准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一、组织与管理

  1.成立扬尘防治组织机构,部署扬尘防治工作。(1分)

  2.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现场扬尘防治工作。(1分)

  3.有相关扬尘防治专项施工方案,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1-2分)

  4.定期开展扬尘防治方面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1-2分)

  5.建立扬尘防治工作台账:签订各级目标责任书、措施费提取计划及使用清单、车辆清污冲洗台账、防尘降尘措施落实台账等。(1-4分)

  10

  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文明

  施工

  1. 围档设置:严格按市府办、市委文明办有关要求设置施工现场围挡和公益广告,主干道两侧围挡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不低于1.8米,并确保坚固、稳定、整洁、美观、有序,宣传标语内容符合要求。工地内外乱悬挂广告条幅每处扣1分;围档、公益广告设置不规范、脏污、破损视情扣1-2分,问题严重加倍扣分;未按规定设置宣传公益广告扣5分;未设置围档扣10分。  

  2. 垃圾分类:工地内的施工现场、办公区及生活区必须规范设置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和宣传栏,保持整洁并落实垃圾分类投放。未分类投放扣1-2分;设置不规范扣1-2分,未设置扣3分。

  3. 门前三包: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地出入口门前、围挡周边(围挡外2.5米)保持干净整洁。环境脏乱扣1分,造成扬尘污染加倍扣分;未落实责任制视情扣1-2分。

  4.责任公示:工地大门侧边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置扬尘防治监管公示牌,公布扬尘防治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及污染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缺项或破旧每处扣1分,未按规定设置扣2分。

  17

  净车措施

  1.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设置净车设施(设置洗车台、三级沉淀池和车辆清污设施并及时清淤)并维护到位。相关管理、设施维护不到位每处扣2分,未设置扣5分。

  2. 洗车台按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净车上路”。未安排专人负责扣2分,未净车上路扣2分。

  3.渣土运输车辆进出工地应逐车登记;采用目录库规定车辆运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倾卸至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所。未落实每项扣1分。

  10

  防尘、降尘设施设备使用

  1.工地现场按规定配备相应的防尘降尘设施设备(移动式喷雾机或雾炮车、喷淋设施、洒水车、覆盖网膜等),房建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内、线性市政工程施工段每千米内至少配备1台移动式喷雾机或雾炮车。围挡内应按要求设置喷淋设施,确保有效使用。相关管理、设施维护不到位每处扣2分,情况严重的加倍扣分,未设置扣7分。                                2.按规定的4个时段开启防尘降尘设备设施进行降尘,根据市环委办及相关监管部门下达的启动轻微污染天气响应等级通知要求及时开启防尘降尘设备设施和落实相关措施。未按规定及时开启使用扣2分;未按规定及时启动等级响应措施扣2分。                                                   3.脚手架外侧按职能部门有关要求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安全网保持完好整洁、无积尘脏污。安全网不严密每处扣1分,安全网积尘脏污的每处扣1分,情况严重的视情扣3-5分。                            4.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应进行网膜覆盖,处于作业区域可采用洒水、喷雾降尘。裸置3个月以上的土方应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裸置3个月以下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压实、洒水等压尘措施。作业区域未采用降尘措施每处扣2分;覆盖率高于50%的扣2分、低于50%的扣4分,未覆盖扣8分。                                                       5.施工现场进行土方、渣土及建材装卸和运输、基坑开挖、砂浆搅拌以及切割、抹灰、钻孔、凿槽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应采取喷雾等方式降尘。未按规定落实每处扣2分。

  25

  场地管理

  1.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通道等应硬化。硬化不到位的视情扣1-2分,未硬化扣3分,造成扬尘严重污染的加倍扣分。                           2.施工场内应及时清扫、保持干净,无浮土或积尘。存在浮土积尘的每处扣2分,问题严重加倍扣分;大面积或多处积尘的扣6分。                        3.施工便道采取相应的防尘降尘措施,并设置有效缓冲带。措施不力扣2分,未设置有效缓冲带扣2分,未采取相应的防尘降尘措施扣5分。             4.工地的排水系统应做到排水通畅,严禁随意排放。排水系统出现明显淤积的每处扣2分,堵塞每处扣3分;随意排放扣3分,造成环境污染的加倍扣分。                                                             5.易扬尘的散装物料及建筑材料应存放库房、密闭容器内或采取覆盖等措施。覆盖不完全每处扣2分,露天堆放未覆盖的加倍扣分。                      6.砂(灰)浆、水稳层混合料等需现场搅拌作业的,应采取封闭式规范性作业,并落实降尘防尘措施。采取封闭式搅拌未落实降尘防尘措施扣2分,未采取封闭式搅拌或规范性作业扣3分,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加倍扣分。7.现场清扫作业应采取洒水降尘措施;清理楼层内以及脚手架作业平台的建筑渣土、垃圾,使用密闭式串筒或者采用容器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应及时分类归堆、覆盖并及时清运。未落实每处扣2-3分,问题严重的加倍扣分。

  25

  烟气排

  放管理

  禁止使用燃煤、燃油以及木柴等高污染燃料;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严禁焚烧垃圾及废弃物。未落实的每项扣2分;存在焚烧问题扣5分。

  5

  三、现场扬尘污染总体概况

  工地现场存在轻微污染问题的视情况扣1-3分,一般污染问题的视情况扣4-6分,严重污染问题的视情况扣7-8分。

  8

  合计

 

  100

  加分项

  扬尘防治措施、管理上有创新举措,值得推广的视情况加0.5-2分

 

  备注:

  1、检查时发现上次考评所指出的问题未整改,确属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责任,本次考评加倍扣分。

  2、当月在巡查中发现考评点存在严重扬尘问题或有群众举报经核实的,当月考评成绩每次视情扣5-10分。

  3、考评内容如有缺项,考评成绩按实际考评内容所占分值换算成百分制计算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