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09-02-2021-008 文号:   厦水利〔2021〕122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1-07-02
名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02 字体大小: | |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提高我市水利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实现我市今年环境空气质量控制目标,现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厦门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的孕育地,也是践行这一思想的先行区域。“厦门蓝”是我市的烫金名片,已成为这座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的骄傲。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把改善空气质量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重要的营商环境和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充分认识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及文明施工工作对我市建设“两高两化”城市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扬尘防治及文明施工工作,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二、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扬尘防治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扬尘防治及文明施工工作相应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在招标文件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监理委托合同中应当明确在扬尘防治工作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监管内容及目标。同时,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扬尘防治工作组,明确具体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施工单位是水利工程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具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扬尘污染防治进行动态管理。同时,应严格按要求设置移动雾炮及围挡、外架喷淋系统,施工进出大门设置洗车台、三级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及时硬化施工道路,封闭存放砂、石等其他易产生扬尘的材料,有效控制施工扬尘。

  (三)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现场扬尘防治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扬尘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围挡、洗车台和扬尘治理等文明施工措施未按规定落实,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

  三、进一步强化合同履约

  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在发布施工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扬尘防治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委办〔2021〕16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8〕136号)及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

  (二)在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承担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做好轻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要求设置围挡洗车台、配备使用防尘降尘设施、做好场地管理,确保各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三)在招标文件及监理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监管职责和监管目标,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对易产生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的工序和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并做好记录;对扬尘污染治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的及时书面上报监管部门;配合建设(代建)单位接受市监管部门和区政府扬尘污染治理工作督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停工整改和处罚等相关决定。

  (四)建设(代建)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应落实水利工程扬尘防治的专项费用,单独列项,并将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确保专款专用。

  (五)建设(代建)单位需要制定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的奖惩机制,定期对施工单位落实情况及监理单位监管工作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实,对未按照要求做好扬尘防治工作的单位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惩处。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站要高度重视施工扬尘防治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8〕29号)、《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厦环委办〔2021〕16号)及水利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水利工程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和扬尘防治措施。

  (一)加大宣贯力度。加大扬尘防治宣贯力度,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开工备案时,将各级关于工程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指示要求一并发放给申请单位,告知参建各方主体扬尘防治相关责任义务。

  (二)加强执法检查。各部门加强对水利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检查工作,细化检查标准。各部门在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对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扬尘问题或隐患的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采取约谈、发警示函、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单、记入信用监管行为记录等措施。

  (三)完善信用评价。各部门要加强对信用评价体系在水利工地扬尘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对在工地扬尘污染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企业和因工地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被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及市环委办、市城管事务中心通报认定为扬尘污染严重的企业及时记入信用监管行为记录。

  (四)一线靠前服务。结合日常检查、考评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月调度会等时机,采取“以会代训、以课代训、以评代训”等方式,重点围绕《厦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内容对水利项目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明确文明施工的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开展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进一步提升各方责任主体的扬尘防治责任意识,提高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效率。

  (五)创建观摩工地。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建在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观摩工地,组织本区域内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流学习。

  (六)营造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各界群众对水利工地扬尘污染问题通过电话投诉等方式提供线索,凝聚社会共识,发挥社会大众的监督作用。

  特此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