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汀溪镇造水村郑宅自然村山坡地开发造成水土流失案
发布日期:2015-06-24字体大小: | |

  201412月底,黄某某和陈某某两人(本市市民)在同安区汀溪镇造水村郑宅自然村山坡果园改造时,造成水土流失面积约1500平方米,属于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重山范围内的山坡地从事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的规定及厦门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应自由裁量情形“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厦门市水利局于201529对黄某某和陈某某两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厦水利字〔2015〕第1号):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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