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弘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弘爱妇产医院(2017G06地块)水土保持设施涉嫌“未验先投”案
发布日期:2022-07-25字体大小: | |

  经调查核实,厦门弘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M7U015)实施了以下水事违法行为:于2021年8月完成弘爱妇产医院(2017G06地块)建设并组织竣工验收,弘爱妇产医院(2017G06地块)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厦门市建设局竣工验收备案,于2021年底投产使用;厦门弘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组织弘爱妇产医院(2017G06地块)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公示,但未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厦门弘爱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在弘爱妇产医院(2017G06地块)建设过程中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未发生水土流失问题;在接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按时提交各类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取得验收报备证明);验收核查时,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现场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绿化措施有落实,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和《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清单(2021版)的通知》(厦水利〔2021〕232号)轻微不罚第二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完成自主验收并报备,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的情形,经研究,2022年7月19日厦门市水利局决定对其不予处罚(厦水利不罚字〔2022〕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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