汀溪镇造水村郑宅坝仔口公路边的山坡地果园开垦造成水土流失
发布日期:2018-05-03字体大小: | |

  2018年春节后,吴某某(本市市民)在同安区汀溪镇造水村郑宅坝仔口公路边的果园山坡地全坡面(坡度20度)开垦,造成水土流失面积1400平方米,违反了《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厦门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应自由裁量情形“开垦(开发等活动)坡度在25度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每平方米0.6元以下的罚款”,厦门市水利局于2018年4月23日对吴某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厦水利罚字〔2018〕第1号):罚款人民币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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