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08-04-30 字体大小: |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水利局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市水利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水利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决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大事项。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负责提供、制作、审核、发布、更新本处室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等政府信息,并对涉及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局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处室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处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密级审查意见;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处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处室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七)完成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市水利局机构设置、职能范围、联系方式;
() 国家相关法律和国务院、省、市相有关水行政法规、规章、政策;
() 市水利局规范性文件;
() 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 全市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情况、水土流失及治理情况,主要江河的汛情、水情;
() 由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的规划;
() 市水利局和所属单位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 水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的受理部门、内容、依据、条件、程序、标准、办理时限、办理结果及救济途径;
()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 水利局招录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和非在编人员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一) 其他应当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拟公开的信息经制作信息处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发布,重大事项需报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公开方式由各处室商确定后发布;
(三)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进行更新。
第八条 根据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市水利信息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或者其他相关会议;
(三)市水利局公报、公告;
(四)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
(五)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办事指南等;
(六)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处室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办公室会同各业务处室编制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发布,并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目录》。
第十一条  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31日前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水利局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咨询;
(二)公示有关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集、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法举行听证会;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应当填写《厦门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市水利局申请获取。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咨询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经办公室初步审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受理时间从能够确认申请人身份及申请内容明确时起算。申请人还可以到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市水利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第十四条  市水利局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经办依申请公开事宜,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后,根据工作职责将申请分流到业务处室或单位。由业务处室或单位负责办理,经业务处室或单位的负责人审核(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信息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过程中的资料整理好交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并存档。申请公开信息涉及不同处室或单位的,由主办处室或单位协调办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经办处室或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由经办处室或单位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程序为:
办公室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业务处室办理。
业务处室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书面答复意见: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二)属于市水利局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依法不属于市水利局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六)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部分的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业务处室或单位认为需征求有关处室或单位意见的,应主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处室或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
第十七条  业务处室或单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延期答复的,经业务处室或单位的负责人同意,向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后,由业务处室或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处室或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制作,并向申请人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业务处室或单位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保密审查
第十九条  业务处室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具体由处室信息员对制作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初审,交由处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制作公文过程中,拟稿人应在拟稿栏内提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的建议,在密级栏内填写非密、秘密或机密,若对拟写的文稿拟定为秘密或机密,并注明拟定密级的依据;核稿人(处室负责人)应对拟稿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建议和定密建议签署意见;局办公室审核人应签署是否公开和确定密级的意见;审稿人(局分管领导)签署是否同意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签发领导最终确定是否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第二十一条  业务处室或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书应加盖专用印章。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处室或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提出予以公开的审查意见,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由业务处室或单位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遇有重要涉密信息,业务处室和办公室难以把握是否可以公开时,提交局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核,若局保密工作委员会仍无法确定的,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章  保障、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市防汛办负责局网站的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驻局监察室负责对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各处室政府信息的发布、维护、更新及受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定期通报;
(二)受理公众举报;
(三)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对各处室年度绩效考评项目。
局办公室给予协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八)需公开的水利政府信息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不及时提供,并做出说明的;
(九)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者虚假公开的;
(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等发现的线索,经批准确定调查事项;
(二)组织调查组,对涉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三)经初步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情况不实的,向有关当事人作出解释说明;
(四)对署名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束后向投诉、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等。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给予行政处分等。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水利局局属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