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M00119-08-01-2020-059 | 文号: | 厦水许〔2020〕34号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10 |
名称: | 厦门恒兴云顶酒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内容概述: | 厦门恒兴云顶酒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
厦门恒兴滨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曾厝垵379号一楼P单元,法定代表人:柯希杰)
你单位于2020年9月8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厦门恒兴云顶酒店(项目中央代码:2019-350203-61-01-00457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14条、《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厦水利规〔2020〕1号)的规定,决定准予许可并做出如下决定:
1.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4.5593公顷。
2.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4.5593万元。你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告知本行政机关(联系电话:0592-5766887)并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积极配合事中事后监管。
3.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填报内容、告知事项、承诺意见抓好落实。
4.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本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建设。
5.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厦水利〔2018〕11号)的规定,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向本行政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厦门市水利局
2020年9月8日
(联系人:殷业公 0592-7703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