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08-02-2019-003 文号:   厦水利〔2019〕117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9-07-16
名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审批管理范围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审批管理范围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审批管理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7-16 字体大小: | |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厦门市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意见》(厦水利〔2016〕81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明确我市水土保持审批管理范围提出意见如下:

  一、以下项目类型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外的农业开发生产活动、农田水利项目,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以植树造林为主的生产活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内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的农业开发生产活动。

  (二)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

  (三)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及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四)无新增建设用地的公路路面改造或养护项目、人行道或自行车道改造、市政设施提升工程。

  (五)未占用陆地且不在陆地上取土的滩涂开发、围海造地、码头等项目。

  (六)抢险救灾的临时应急项目。

  (七)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八)装修工程、立面改造工程、技改项目、夜景工程等无扰动原地貌的项目。

  (九)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

  二、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含二级保护区)内依法应报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不予豁免。

  三、免于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遵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自觉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推送信用管理平台。

  四、必须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水保方案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厦门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厦门市水利局

  2019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