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27-01-2021-004 文号:   厦水利〔2021〕20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1-07-19
名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19 字体大小: | |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解决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肆意毁山毁林、随意堆土弃土等损害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水利局制定了《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水利局         

  2021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解决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肆意毁山毁林、随意堆土弃土等损害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1月起至2021年6月,在全市范围开展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摸清我市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破坏生态环境现状,遏制野蛮施工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做好建设项目生态修复,落实新发展理念;研究技术措施,建立长效监督机制,推进绿色建设,树立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全周期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排查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整治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随意堆土弃土、填方挖方、堆放材料、建设临设,导致毁山毀林、水土流失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重点抓好2018年以来开工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排查整治:

  (一)施工或竣工验收红线范围涵盖山体或临山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二)存在毁林毁地、破坏山体或施工红线外随意堆土弃土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三、整治内容

  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存在以下问题进行排查整治:

  (一)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审批程序要求合法立项、用地并进行环评、水保等评审。

  (二) 是否严格按照审批红线规范施工,是否存在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东占西等违法行为。

  (三) 施工便道或临时设施是否存在随意开挖、方案不合理,对自然风貌影响大,交竣工前是否按要求及时复耕复垦、复植复绿。

  (四) 是否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设计不合理,与周边环境不协调,对自然风貌产生较大影响,如高边坡、农村道路建设项目标准过高等。

  (五) 是否存在采用强推强挖式放坡施工等方式随意开挖山体;是否规范设置堆(弃)土场;是否随意堆(弃)土破坏项目红线外生态环境。

  (六) 施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把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完工后是否同时恢复周边生态环境,并对因施工过程中人为造成的滑坡、落石和水土流失等问题,采取植被恢复等补救措施。

  (七) 已竣工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对自然景观进行修复,是否对不可视面进行自然封育。

  四、工作安排

  从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开展三个阶段的专项行动。

  (一)自查排查阶段(2021年1月至2021年3月底)。按市管市查、区管区查原则,市、区按照管辖权限分别组织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对照整治范围和内容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表详见附件1),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各项措施。市水利局由资源水保处、规建财务处、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站、市水政水保监察支队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各区参照成立区级工作组,同步进行拉网式排查。排查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生态修复措施不到位、整治工作进展缓慢的,要督促进一步整治到位,严格实行整治销号、闭环管理。

  市、区工作组对水利行业监管的存在生态环境破坏的项目建档立册,形成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详见附件2)。

  (二)督促检查阶段(2021年4月至2021年5月底)。由市级工作组组织进行复核,复核比例不少于问题清单项目的50%。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按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范围进行跟踪督办、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总结经验阶段(2021年6月)。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总结辖区专项行动成效和经验做法,提出制定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措施,于2021年6月1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长效管理机制建议报送市水利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组,推动实施水利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每月7日前汇总辖区工作情况和分析典型案例,提出工作建议,上报市水利局。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要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各类已建、在建工程项目企业主体责任。项目业主应负责对工程建设行为中被破坏的山体、植被、水源等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已破坏的生态环境,由属地政府负责治理与修复。

  (三)严格执法检查。各区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不漏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督促责任单位制定管用有效的修复措施,及时治理纠正。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责任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工的立即予以停工。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未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要按照《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六、群众监督

  (一)设立举报电话。

  广大群众如发现相关违规线索,请拨打举报电话5766811,提供举报线索。

  (二)查处举报线索。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予以查处,同时要坚持典型示范,组织对生态环境破坏特别集中的项目进行重点整治,让群众感受到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2021年2月1日前上报市水利局(邮箱:SLJ_sbc@xm.gov.cn)。

  附件:

    1.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项目自查(检查)表

  2.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