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30-03-2018-001 文号:   厦水利〔2018〕26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8-03-07
名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做好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做好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7 字体大小: | |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厦门水务集团、汀溪水库管理处:

  为加强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现将《福建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求》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汀溪水库、石兜-坂头水库等水源地每年度应按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于11月底之前报送市水利局,评估结果作为当地最严格水资源考核的重要依据,其他水源地也应参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

2018年3月7日

  (联系人:庄明龙 5766893/18850566669)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闽水水政﹝2018﹞7号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

  为加强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现将《福建省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已启动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水源地,每年度应按照《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当地最严格水资源考核的重要依据。其他水源地也应参照执行。

  联系人:陈建宁,电话:87552437。

  附件:1.福建省水源地水资源保护建设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2.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

     3.《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18年2月24日

附件1

(封面)

×××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XX稿)

 

 

编制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XXXX年XX月

 

×××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

(XX稿)

XXXXX设计单位

 

 

证书名称:            证书等级:

证书编号:    (加盖证书章)

 

 

审定人员名单并签名

 

审查人员名单并签名

 

校核人员名单并签名

 

编写人员名单并签名

 

目    录

  第一章 基本概况

  简要介绍水源地所在地理位置、流域概况、县市区社会经济情况,水源地、水厂基本情况,以及所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及供水、用水、排水情况等。

  第二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

  简要介绍项目实施对水源地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意义、必要性与迫切性。

  第三章 建设目标

  参照水利部《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试行)》。主要对水量、水质、监控、管理等方面提出目标要求。

  第四章 水源地现状调查及评价

  1、按照《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试行)》中的表1评估指标体系,从水量、水质、监控和管理等方面内容对水源地开展调查及评价,并逐项评分。

  2、对照建设目标分析水源地供水安全存在的问题,并列出水源地存在问题的现场照片。

  第五章 安全保障达标建设措施

  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可实施的方案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量保障措施

  (一)正常情况和应急情况下供水水量调度管理方案。

  (二)供水设施安全及河势稳定措施。

  二、水质保障措施

  (一)封闭管理及界标设立

  1、一级保护区边界、取水口和取水设施周边建设隔离防护措施。

  2、设置警示宣传标志。

  (二)综合治理措施

  1、生态修复措施,如崩岸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生态护岸等。

  2、面源治理措施,如建设生态沟渠、生态湿地、前置库、拦污栅、生态滚水堰等。

  3、污染源及排污口清理整治。

  4、其他部门配套的措施如水源涵养林建设、农村面源治理、禽畜养殖治理、农村污水及垃圾收集与治理、截污管网等建设均要在投资表列出,并要求备注责任部门。

  三、安全监控措施

  1、全方位监控措施,包括对水源地取水口及重要供水工程设施实现24小时自动视频监控;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

  2、水质常规性监测和排查性监测方案。

  3、水源地水质水量在线监测,取水口附近水域具有水质、水量、水位、流速等在线监测,以及具备一定的信息管理和应急监测能力。

  4、水质、水量在线监测接入省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四、管理措施

  (一)明确管理单位;

  (二)建立水源地安全保障部门联动机制;

  (三)地方政府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规章或办法,并经批准实施;

  (四)制定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洪水和干旱等特殊条件下供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实行定期演练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预警机制等;

  (五)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六)建立稳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

  第六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按项目措施分别计算项目投资列表,并对采用补助资金措施进行注明,编制资金筹措方案。根据项目措施与工程特点,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并附工程投资表,投资表格内容详细情况见附表。

  第七章 实施效果与保障措施

  根据选择实施方案,描述实施后的预期效果。结合方案选择,提出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八章 结论与建议

  结合项目特点,提出实施本项目的结论性意见。根据项目特点与实施计划,提出实施建议。

  第九章 附图、附表

  1、附图

  2、附表

附表:实施方案投资表

序号

措施名称

建设内容

数量

单价

投资(万元)

责任单位

省级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

水量保障措施

 

 

 

 

 

 

1

供水设施改造

 

 

 

 

 

 

 

 

 

 

 

 

 

水质保障措施

 

 

 

 

 

 

1

一级保护区封闭

 

 

 

 

 

 

2

拦污栅建设

 

 

 

 

 

 

 

 

 

 

 

 

 

安全监控措施

 

 

 

 

 

 

1

取水口视频监控

 

 

 

 

 

 

2

水质自动监测站

 

 

 

 

 

 

 

 

 

 

 

 

 

管理措施

 

 

 

 

 

 

1

应急物资储备

 

 

 

 

 

 

2

应急预案制定

 

 

 

 

 

 

 

 

 

 

 

 

 

其他

 

 

 

 

 

 

 

 

 

 

 

 

 

 

合计

 

 

 

 

 

 

1

其中:省级资金

 

 

 

 

 

 

2

其中:地方配套资金

 

 

 

 

 

 

  备注:1、建设内容应包括工程的地点位置、工程量(如长度、面积、个数等)、设备型号、植物类型等;

     2、其他部门配套的措施也按此表格格式填写;

     3、增加不在表中条目的工程措施可按分类增补列出。

附件2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

评估指南

(试行)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南》编制组

2015年4月

 

目  录

  1 适用范围 - 13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

  3 术语和定义 - 13 -

  4 总则 - 14 -

  4.1 评估内容 - 14 -

  4.2 评估程序 - 14 -

  5 评估指标体系 - 16 -

  6 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 17 -

  6.1 水量保障 - 18 -

  6.2 水质保障 - 19 -

  6.3 监控保障 - 22 -

  6.4 管理保障 - 24 -

  7 评估结果分级 - 25 -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的内容、工作程序、指标体系、赋分标准和评估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安全保障年度评估,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

  《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2013)

  《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

  3 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1)饮用水水源地: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主要包括河道型、湖库型和地下水型。

  (2)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为使水源地能持续满足一定供水保障率的水量和满足一定水质要求而采取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水量水质监控及相关管理的保障措施的统称。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还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4)年度供水保证率:河道型和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年度供水保证率为年度来水量(包括调水水量)与设计枯水年来水量的百分比。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的年度供水保证率为年度实际供水量与设计供水量的百分比。

  (5)应急备用水源地:在常规供水水源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水污染事件等特殊情况引发供水量严重不足或暂时停止供水情况下,能及时补充或替代常规供水水源,满足一定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的水源地。

  (6)饮用水水源地信息监控系统:以水量、水质、水位、流速等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能力为基础,运用计算机应用技术和通信网络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监控信息系统。

  4 总则

  4.1 评估内容

  根据本指南确定的4类25项指标,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4.2 评估程序

  (1)印发评估方案;

  (2)各水源地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建立水量、水质、监控、管理四方面的评估档案;

  (3)各水源地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开展自评估,完成自评估报告并上报印发评估方案的部门;

  (4)印发评估方案的部门联合相关省水利厅水源地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及档案核查等方式对各水源地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性及定量综合评估,形成初步评估意见,并反馈各水源地;

  (5)根据各水源地对初步评估意见的反馈,形成正式评估意见。

  具体评估程序见图1:

图1 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程序

  

  5 评估指标体系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标体系共分为4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详见表1。

表1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标准

水量评估

年度供水保证率

年度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

应急备用水源地

建立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备用水源能够满足特殊情况下一定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

水量调度管理

流域和区域调度中,应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调度配置方案,确保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水量和水位;

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

供水设施运行

供水设施完好,取水和输水工程运行安全;取水口处河势稳定;地下水水源地采补基本平衡,长期开采不产生明显的地质和生态环境问题。

水质评估

取水口水质达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能够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进行监测,每月至少监测2次,并且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类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能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水质监测指标进行监测,每月至少监测1次,并且供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类标准。

封闭管理及界标设立

一级保护区内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封闭管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取水口和取水设施周边设有明显的具有保护性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

入河排污口设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一级保护区综合治理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没有从事网箱养殖、没有畜禽饲养场、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级保护区综合治理

二级保护区内,无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畜禽饲养场、旅游等活动的应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准保护区综合治理

准保护区内,没有对水体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没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等使用

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交通设施管理

保护区范围内有公路、铁路通过的,交通设施应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进入保护区之前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植被覆盖率

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二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逐步提高。

监控评估

视频监控

实现对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全方位监控。管理部门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及重要供水工程设施实现24小时自动视频监控。

巡查制度

建立巡查制度,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逐日巡查,二级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特定指标监测

地表水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的特定项目,每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排查性监测;

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还应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规定的项目开展营养状况监测;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能按照《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有关规定,对水位和采补量进行定期监测。

水质水量在线监

取水口附近水域具有水质水量在线监测

信息监控系统

具备水量、水质、水位、流速等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能力,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监控信息系统;

应急监测能力

加强针对突发污染事件及藻华等水质异常现象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具备预警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加密监测和增加监测项目的应急监测能力。

管理评估

保护区划分

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部门联动机制

建立水源地安全保障部门联动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法规体系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或办法,并经批准实施;

应急预案及演练

制定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洪水和干旱等特殊条件下供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有效的预警机制;

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

管理队伍

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资金保障

建立稳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

  

  6 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类型,本指南将水源地分为湖库型、河道型和地下水型三种类型,表2-表5中未做标注的表明适用于此三类水源地,标注过的按标注类型进行评估。

  6.1 水量保障

  水量保障评估共4项二级指标,满分30分,水量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详见表2。

表2  水量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分值

评估方法

档案材料或说明

水量评估

年度供水保证率

14

年度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的,得14

[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对于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的,提供年度来水量(包括调水水量)及设计枯水年来水量数据;对于供水保证率低于95%的,应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等。

[地下水型水源地] 对于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的,提供年度供水量及可开采量数据;对于供水保证率低于95%的,应说明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等。

年度供水保证率不能达到95%的,得0

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

8

供水城市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地,并能满足一定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且具有完善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的,得8

已建立备用水源地的,提供备用水源地建设相关批复文件、设计规模、运行情况以及配套供水设施的相关设计文件、现场照片等材料;如供水储备或配套供水设施不完善的,应说明原因及主要影响,同时说明相关补救措施;对于尚未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地的,应说明原因。

已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地,但供水储备和供水配套设施有一项不完善的,得6

已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地,但供水储备和供水配套设施均不完善的,得3

没有建立应急备用水源地的,得0

水量调度管理

4

流域和区域供水调度中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能确保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所需水量和水位要求的,并且制订了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并经批准实施的,得4

流域和区域供水调度中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建立水量、水位双控制指标的,提供该调度配置方案;没有相关调度配置方案的,说明对实际供水是否产生不利影响等。已经编制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并经批准实施的,提供该方案,说明供水安全储备情况;没有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的,应说明原因。

流域和区域供水调度中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但没有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的,得2

有特殊情况下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但流域区域供水调度中没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得1

两者均没有的,得0

供水设施运行

4

供水设施完好,取水和输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得4

[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供水设施完好,取水和输水工程运行安全的,应说明主要供水设施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及改扩建时间等信息,提供供水设施相关照片、检修记录等材料;取水设施、输水设施偶尔出现事故影响供水,经过抢修后能够安全运行的,应简要说明事故经过、影响、补救措施等;对于安全隐患较严重的,说明理由。

[地下水型水源地] 供水设施完好,应说明主要供水设施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及改扩建时间等信息;取水设施、输水设施偶尔出现事故影响供水,经过抢修后能够安全运行的,应简要说明事故经过、影响、补救措施等。

地下水采补基本平衡,提供5年系列的水位和取水量数据、图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轻度超采,提供超采率;地下水严重超采的,说明原因。

取水设施、输水设施偶尔出现事故影响供水,经过抢修后能够安全运行的,得2

取水设施、输水设施经常出现生产事故,影响供水的,得0

   6.2 水质保障

  水质保障评估共9项二级指标,满分40分,水质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详见表3。

表3 水质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分值

评估方法

档案材料或说明

水质评估

取水口水质达标率

20

[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取水口水质全年达到或优于类标准的次数不小于80%的,监测频次达到每月至少2次,且监测项目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的,得20

[地下水型水源地] 取水口水质全年达到或优于类标准的次数不小于80%的,监测频次达到每月至少1次,且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中规定的监测项目开展监测的,得20

[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应按年度提供每月水质监测报告,监测两次的取两次平均值,全年按频次法进行水质达标评价,达标次数不小于80%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提供水质监测单位资质情况。

供水水质(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标准的,应对水质不达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就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说明;未采取有效措施,供水水质未明显改善或存在继续恶化风险的,应说明原因。

[地下水型水源地] 应按年度提供每月水质监测报告,监测两次的取两次平均值,全年按频次法进行水质达标评价,达标次数不小于80%的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对于背景情况影响水质,但满足水厂要求的,可以不参评。提供水质监测单位资质情况。

水质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标准的,应分析原因,并就所采取的防治措施进行说明。

以上任一条件没有达到的,得0

封闭管理及界标设立

4

[湖库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全封闭管理,且界标、警示标示以及隔离防护设施完善的,得4

[河道型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半径50米内进行全封闭管理,且界标、警示标示以及隔离防护设施完善的,得4

[地下水型水源地] 一级保护区实现单井封闭管理,且界标、警示标示以及隔离防护设施完善的,得4

[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提供应封闭管理和实际封闭管理公里数及工程合同、验收等材料;设立了边界地理界标、警示标示、隔离防护设施的,提供图片、照片、数量等信息;设有地理界标、警示标示及隔离保护设施,但不完善的,说明原因。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提供未来开展相关工作的计划、方案,说明未能开展相关工作的理由。

[地下水型水源地] 设立了边界地理界标、警示标示、隔离防护设施的,提供图片、照片、数量等信息;设有地理界标、警示标示及隔离保护设施,但不完善的,说明原因。未开展相关工作的,提供未来开展相关工作的计划、方案,说明未能开展相关工作的理由。

实现部分封闭或界标、警示标示以及隔离防护设施等不完善的,得2

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得0

入河排污口设置

3

一、二级保护区内没有入河排污口的,得3

存在入河排污口的,提供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的数量、类型、规模和图片等信息;清理效果不明显或者未采取清理措施的,应说明原因。

保护区内有入河排污口的,得0

一级保护区综合治理

3

[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没有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水面没有树枝、垃圾等漂浮物的,3

[地下水型水源地] 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没有垃圾堆放、旱厕、加油站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得3

[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建设项目的数量、类型和规模等信息,说明理由和治理措施;

无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活动,提供相关禁止性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存在上述活动的,说明理由和治理措施。[地下水型水源地] 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建设项目的数量、类型和规模等信息,说明理由和治理措施。

存在上述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应说明所采取的清理措施和效果,对于清理效果不明显,或者未采取清理措施的,应说明原因。

有上述建设项目或存在上述污染水体活动的,得0

二级保护区综合治理

2

[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没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活动的按照规定采取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的,得2

[地下水型水源地]没有严重污染的企业,没有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没有污水灌溉农田的,得2

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应提供建设项目和排污口的数量、类型和规模等信息,说明理由和治理措施;

无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活动,无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的,提供相关禁止性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存在上述活动或场所的,提供活动或场所分布范围、类型和规模等信息,说明理由和拟治理措施。

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上述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了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的,得0

水质评估

准保护区综合治理

2

没有对水体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没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的,得2

存在上述建设项目或场所的,应提供建筑物、活动分布范围、类型和规模等信息,说明所采取的清理措施和效果,清理效果不明显,或者未采取清理措施的,应说明原因。

存在上述情况的,得0

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等使用

2

[湖库型水源地、河道型水源地]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的,得2

[地下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农药的,得2

不存在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情况的,提供相关禁止性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存在上述活动的,说明理由和未来治理措施。

没有禁止或限制的,得0

保护区交通设施管理

3

保护区无公路、铁路通过;若有公路、铁路通过,并已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在进入保护区之前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的,得3

保护区无公路、铁路通过或若有铁路、公路通过,已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并且公路、铁路进入保护区之前设立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采取部分防护措施的,提供相关图片或其他证明材料;保护区有公路、铁路通过,但没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的,应说明原因。

保护区有公路、铁路通过,但采取部分防治措施的,且有警示标志的,得2

 

保护区有公路、铁路通过,但没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的,得0

保护区植被覆盖率

1

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二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逐步提高的,得1

提供相关规划或文件,应说明保护区范围内的植被覆盖情况及植被分布情况;对于植被覆盖率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近年所采取的绿化措施及效果。

保护区植被覆盖率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得0

   6.3 监控保障

  监控保障评估共6项二级指标,满分15分,监控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详见表4。

表4  监控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分值

评估方法

档案材料或说明

监控

评估

视频监控

2

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及重要供水工程设施实现24小时自动视频监控的,得2

已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应提供水源地监控体系具体情况,包括设备名称、运行状况、图片等;未建设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应说明原因。

管理部门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但不能对取水口和重要供水工程实现24小时自动视频监控的,得1

管理部门没有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得0

巡查制度

2

建立巡查制度,并且一级保护区实现逐日巡查,二级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巡查记录完整的,得2

建立巡查制度的,提供巡查制度文件和巡查记录;巡查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应说明原因以及相关工作计划。

建有巡查制度,但一级保护区不能实现逐日巡查,巡查记录不完整的,得1

没有建立巡查制度的,得0分。

特定指标监测

3

[湖库型水源地]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特定项目每年至少进行1次排查性监测,并且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规定项目开展营养状况监测的,得3

[河道型水源地]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特定项目每年至少进行1次排查性监测的,得3

[地下水型水源地] 能按照《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有关规定对水位、取水量等进行定期监测的,得3

[湖库型水源地]开展排查性监测或营养状况监测的,说明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以及达标情况等内容;对于未按规定对特定项目开展排查性监测或营养状况监测的,或者监测结果不达标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

[河道型水源地] 开展排查性监测的,说明监测项目、监测频次以及达标情况等内容;对于未按规定对特定项目开展排查性监测的,或者监测结果不达标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

[地下水型水源地] 开展水位、取水量监测的,提供监测单位、项目、频次、结果等。

[湖库型水源地]开展排查性监测或营养状况监测其中一项的,得2

没按上述要求开展监测的,得0

在线监测

3

取水口附近水域具有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的,得3

取水口附近水域实现在线监测的,提供在线监测设施位置、运行情况,在线监测数据等材料。

取水口附近水域没有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的,得0

信息监控系统

2

建立水质水量安全监控系统,具备取水量、水质、水位等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能力的,得2

具备水量、水质、水位等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能力,建立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监控信息系统的,提供数据报送方式、频率、分析报告,系统开发的相关文件、合同、系统图片等

水质水量安全监控系统,具备上述1-2项能力的,得1

没有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信息监控系统的,得0

应急监测能力

3

具备预警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加密监测和增加监测项目的应急监测能力的,得3

具备突发事件发生时,加密监测和增加监测项目的应急监测能力的,提供监测单位资质、能力及其他证明材料;对于应急监测体系不完善的,应说明原因,提供相关工作计划或方案。

具备预警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具备加密监测或增加监测项目能力之一的,得2

应急监测能力难以满足应对突发性应急监测需要的,得0

  6.4 管理保障

  管理保障评估共6项二级指标,满分15分,管理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详见表5。

表5  管理保障评估指标分值及评估方法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分值

评估方法

档案材料或说明

管理评估

保护区划分

3

完成保护区划分工作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得3

完成保护区划分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提供相关批复文件;未进行保护区划分的,应说明原因。

未划分水源保护区的,得0

部门联动机制

2

建立水源地安全保障部门联动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的,得2

水源所在地人民政府建立水源地安全保障部门联动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和重要事项会商制度的,应提供联动机制建立的相关文件,说明联席会议或会商会议制度。

未建立水源地部门联动机制的,得0

法规体系

2

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或办法,并经批准实施的,得2

制定了水源地保护相关法规、规章或办法,并经批准实施的,提供相关法规、规章或办法;没有开展相关工作的,说明情况。

没有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或办法的,得0

应急预案及演练

3

制定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洪水和干旱等特殊条件下供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建立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每具备一项得1分,共3

制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洪水和干旱等特殊条件供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并经批准实施的,提供该预案;实行定期演练的,提供定期演练记录、照片等材料;建立人员、物资、技术保障体系的,提供该体系组成、物资储备场所、清单等。

应急预案、应急演练或应急储备都没有的,得0

管理队伍

3

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的,得3

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强培训工作的,应说明专职管理人员具体人员和职责,提供工作预算和人员培训记录、培训证明;人员配备不到位,工作经费相对紧张,关键管理和技术岗位培训能够保证的,提供培训证明、培训记录;对于人员和工作经费缺失的,应说明原因及所采取的措施等。

人员配备不到位,工作经费相对紧张,关键管理和技术岗位培训能够保证的,得2

人员和工作经费缺失严重,已经明显影响水源地管理工作效率,并且无明显改善趋势的,得0

资金保障

2

建立稳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的,得2

有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的,提供资金投入机制类型、资金来源等材料;对于尚未形成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的,应说明理由和改进计划。

未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的,得0

 

  7 评估结果分级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综合得分等于四项指标得分的总和。按照得分多少,分为优、良、中、差四级,饮用水水源地综合评估结果分级见表6。

表6 饮用水水源地综合评估结果分级表 

级别

得分

90

80≤得分<90

60≤得分<80

<60

附件3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要求(试行)

  饮用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自2006年以来,水利部实行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核准公布制度,并对列入《名录》的水源地提出了管理要求和目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饮用水安全,进一步推动水源地保护工作,经研究,对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开展达标建设工作。

  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具体目标要求如下:

  一、水量

  (一)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保证率达到95%以上。

  (二)流域和区域调度中,应有优先满足饮用水供水要求的调度配置方案,确保相应保证率下取水工程正常运行的水量和水位。

  (三)供水设施完好,取水和输水工程运行安全;取水口处河势稳定;地下水水源地采补基本平衡,长期开采不产生明显的地质和生态环境问题。

  (四)建立重要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地,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备用水源能够满足特殊情况下一定时间内生活用水需求,并具有完备的接入自来水厂的供水配套设施。

  二、水质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建设目标包括水质保护和区域综合治理两类。

  (一)水质保护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供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按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评价)。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供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二)区域综合治理

  1、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条件的应实行封闭管理,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取水口和取水设施周边设有明显的具有保护性功能的隔离防护设施。

  2、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没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没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无入河排污口,无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污染饮用水水体的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无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和化肥;准保护区内,没有对水体产生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没有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有公路、铁路通过的,交通设施应建设和完善桥面雨水收集处置设施与事故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进入保护区之前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保水源不被污染。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适宜绿化的陆域,植被覆盖率应逐步提高。

  三、安全监控体系

  (一)实现对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全方位监控

  1、管理部门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对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及重要供水工程设施实现24小时自动视频监控。

  2、建立巡查制度,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逐日巡查,二级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常规性监测和排查性监测相结合,形成较为完善的监测机制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指标定期监测,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基本项目和补充监测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每月至少监测2次,取水口附近水域实施必要的在线监测。

  2、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特定项目,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1次定期排查性监测。

  3、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除按照以上要求开展相关监测外,还应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395-2007)规定的项目开展营养状况监测。

  4、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地下水监测规范》(SL183-2005)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有关规定,对水位、水质和采补量进行定期监测。

  (三)具备一定的信息管理和应急监测能力

  具备水量、水质、水位、流速等水文水资源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和分析处理能力,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水量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针对突发污染事件及藻华等水质异常现象的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具备预警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加密监测和增加监测项目的应急监测能力。

  四、管理

  (一)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地方政府负责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二)建立水源地安全保障部门联动机制,实行资源共享和重大事项会商制度。

  (三)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完成饮用水水源地边界、保护区边界警示标志的设置。

  (四)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法规、规章或办法,并经批准实施;建立稳定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设施,加强技术人员培训,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

  (五)制定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洪水和干旱等特殊条件下供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实行定期演练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的预警机制等。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8年3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