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30-03-2017-001 文号:   厦河办〔2017〕5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河长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7-06-13
名称:  厦门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长制工作会议、信息报送、工作督办等三项制度和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长制工作会议、信息报送、工作督办等三项制度和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13 字体大小: | |

市河长制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根据《厦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现制订《厦门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试行)》、《厦门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厦门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和《厦门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厦门市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试行)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加强河流、湖库管理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厦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建立本工作会议制度。河长制工作会议包括年度工作会议、工作调度会议、办公室工作会议。

  一、河长制年度工作会议

  第一条 河长制年度工作会议由市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包括市副总河长、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区总河长、九条主要溪流河长、市河长制办公室组成人员、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以及其他根据需要出席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等。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总河长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听取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部署年度工作,确定年度工作要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进行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经市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各区河长、河流河长承办。

  二、河长制工作调度会议

  第一条 河长制工作调度会议由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包括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区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及其他根据需要出席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阶段性工作需要,经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适时增加会议频次。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会议议题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收集,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

  第四条 会议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市河长制年度工作会议部署;听取阶段性工作报告,协调解决阶段性问题;研究河道管理和保护的工作重点、推进措施;部署河流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研究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要督办事项,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责任单位、各区河长、河流河长承办。

  三、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

  第一条 河长制办公室工作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专职副主任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包括市河长制办公室组成人员、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及其他根据需要出席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等。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具体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三条 会议由市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筹备,报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后召开。

  会议议题由河长制办公室办事机构收集,报市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四条 会议议定事项:协调调度河长制专项工作进展,解决具体问题;拟定市河长制年度工作会议和市河长制工作调度会议研究事项等。

  第五条 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责任单位、各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落实。

 

厦门市河长制信息报送制度(试行)

  为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河流、湖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厦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各区河长制办公室应当依据以下原则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

  (一)及时。每月一次将相关信息向市河长制办公室报送,紧急或重要信息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据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的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信息保障。

  第二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建立信息专报和信息简报制度。对于重要、紧急信息采用“一事一报”,形成信息专报,其他信息由市河长制办公室按月汇总、编辑,形成信息简报。

  第三条 信息专报制度。需立即呈报市委、市政府或市总河长、副总河长的工作信息,需专报市委、市政府的政务信息形成信息专报。主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市总河长、副总河长批办事项;

  (三)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跨流域、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重大协调问题;

  (五)反映地方创新性、经验性、苗头性、问题性及建议性等重要政务信息;

  (六)对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七)其他专报事项。

  第四条 信息简报制度。市河长制办公室将各成员单位和各区河长制办公室报送的阶段性政务信息、举措部署、工作动态编制汇总成信息简报。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等工作推进情况;

  (二)市河长制主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三)河湖管理保护和市、区河长制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第五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将各区信息报送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厦门市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厦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市级督办。

  第三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四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督办分为河长督办、河长制办公室督办、业务主管部门督办。

  (一)河长督办。市总河长、河长对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市河长制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

  (二)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市河长制办公室对市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进行督办,对需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办理的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业务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各区河长制办和相关责任单位。

  (三)业务主管部门督办。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各区政府、下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工作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或者市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采取市直有关部门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湖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六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 “河长令”、“督办函”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市“河长令”由市总河长或副总河长签发,“督办函”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市河长制办公室协调。

  (三)督办反馈。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进一步安排及时向市河长制办公室书面反馈。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七条 督办结果使用

  督办结果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各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存在效能责任问题的,抄送市效能督查办,列入各区、各部门效能督查重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厦门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为全面落实河长制各项工作,根据《厦门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厦委办发〔2017〕7号),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河长制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组织能力建设、河道水环境质量、河道整治与长效管理、机制创新、信息报送、群众满意度以及附加分等指标,并分别设立相应分值。

  三、考核方式

  河长制考核工作在市总河长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按照“统一标准,分组考核”的原则,以明查暗访为主,采取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考核主要通过各监测断面监测数据,结合日常督查、督办、巡查等进行。年终考核按岛内岛外实际设置差异性考核指标,通过听取各区河长制办公室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账资料等方式进行。

  四、评分方法

  日常考核及通报结果计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并设置附加分,对于工作有创新、在省、市河长制工作中被树为典型和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作成效突出受到国家、省、市表彰的,经认定可以酌情加分。

  考核结果分四档: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五、考核时间

  日常考核原则上以季度为单元开展;年度考核时间安排在12月份或次年1月。

  六、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市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评分细则。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由市河长制办公室牵头,会同市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组成若干个考核工作组,负责年度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区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内容,作为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三)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全市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约谈。

  (四)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无故未能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抄送:省河长制办公室,各区河长制办公室。

 厦门市河长制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