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27-01-2020-009 文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20-07-02
名称:  涉企收费清单公示
内容概述:  涉企收费清单公示
涉企收费清单公示
发布时间:2020-07-02 字体大小: | |
填报单位:厦门市水利局        
收费主体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服务内容 备注
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

  收费

厦门市水利局 水资源费

  闽政〔2007〕27号

  闽价商〔2014〕395号

  厦发改价格〔2016〕103号

0.008元/千瓦时 取用地表水用于水力发电  
0.006元/千瓦时 取用地表水用于火力贯流式冷却  
0.10元/立方米 取用地表水用于城乡生活  
0.12元/立方米 取用地表水用于工业  
0.16元/立方米 除上述用途之外的取用地表水  
0.15元/立方米 城乡自来水企业取用地下水  
0.50元/立方米 取用地下水用于城乡生活或工业 除城乡自来水企业外,在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的一般区域。
1.20元/立方米 取用地下水用于其他用途
0.25元/立方米 取用地下水用于城乡生活或工业 除城乡自来水企业外,在自来水公共管网没有覆盖区域。
0.60元/立方米 取用地下水用于其他用途
0.50元/立方米 公共澡堂、温泉水厂取用地热水  
0.90元/立方米 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取用地热水  
2.00元/立方米 桑拿、宾馆等经营性用户取用地热水  
0.30元/立方米 取用温泉保护区内低温水(<40°C)  
1.50元/立方米 生产、经营性用户取用矿泉水  
0.60元/立方米 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取用矿泉水  
厦门市水利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 闽价费〔2017〕286号 1/平方米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用面积一次性计征的 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1/立方米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 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1/平方米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面积一次性计征的  
1/立方米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  
0.25/ 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  
1/立方米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五种方式计征水土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1/立方米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六种方式计征水土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厦门市汀溪水库 生活用水 否  R政府定价 厦价商[2008]29号、厦发改价格[2016]103号和厦发改价格[2016]421号  0.54元/吨 生活用水原水供应  
厦门市汀溪水库 工业用水 否    R市场调节价 双方合同 0.56元/吨 零星工业按协商价格  
厦门市汀溪水库 水产养殖用水 否  R政府定价 厦发改价格[2017]740号 0.20元/立方米 农业用水—水产养殖用水 采取分步实施,第一年(2018年起)按0.10元/立方米执行,2020年起按0.20元/立方米执行
厦门市汀溪水库 农业用水 否  R政府定价  厦发改价格[2017]740号 6.65元/百立方米水量或33元/年.亩                    农业用水-粮食作物用水 粮食作物用水水价:6.65元/百立方米水量或33元/年.亩                                   经济作物用水水价:7.32元/百立方米水量或36元/年.亩,其中用于“菜篮子”基地的用水,按粮食作物水价6.65元/百立方米水量或33元/年.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