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XM00119-27-01-2020-009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7-02 |
名称: | 涉企收费清单公示 | ||
内容概述: | 涉企收费清单公示 |
涉企收费清单公示
填报单位:厦门市水利局 | |||||||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备注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营服务性 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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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利局 | 水资源费 | 是 | 否 |
闽政〔2007〕27号 闽价商〔2014〕395号 厦发改价格〔2016〕103号 |
0.008元/千瓦时 | 取用地表水用于水力发电 | |
0.006元/千瓦时 | 取用地表水用于火力贯流式冷却 | ||||||
0.10元/立方米 | 取用地表水用于城乡生活 | ||||||
0.12元/立方米 | 取用地表水用于工业 | ||||||
0.16元/立方米 | 除上述用途之外的取用地表水 | ||||||
0.15元/立方米 | 城乡自来水企业取用地下水 | ||||||
0.50元/立方米 | 取用地下水用于城乡生活或工业 | 除城乡自来水企业外,在自来水公共管网覆盖的一般区域。 | |||||
1.20元/立方米 | 取用地下水用于其他用途 | ||||||
0.25元/立方米 | 取用地下水用于城乡生活或工业 | 除城乡自来水企业外,在自来水公共管网没有覆盖区域。 | |||||
0.60元/立方米 | 取用地下水用于其他用途 | ||||||
0.50元/立方米 | 公共澡堂、温泉水厂取用地热水 | ||||||
0.90元/立方米 | 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取用地热水 | ||||||
2.00元/立方米 | 桑拿、宾馆等经营性用户取用地热水 | ||||||
0.30元/立方米 | 取用温泉保护区内低温水(<40°C) | ||||||
1.50元/立方米 | 生产、经营性用户取用矿泉水 | ||||||
0.60元/立方米 | 居民等非经营性用户取用矿泉水 | ||||||
厦门市水利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是 | 否 | 闽价费〔2017〕286号 | 1元/平方米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用面积一次性计征的 | 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
1元/立方米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 | 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 |||||
1元/平方米 |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面积一次性计征的 | ||||||
1元/立方米 |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 | ||||||
0.25元/吨 | 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 | ||||||
1元/立方米 |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计征 |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五种方式计征水土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
1元/立方米 |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 |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六种方式计征水土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
厦门市汀溪水库 | 生活用水 | 否 | R政府定价 | 厦价商[2008]29号、厦发改价格[2016]103号和厦发改价格[2016]421号 | 0.54元/吨 | 生活用水原水供应 | |
厦门市汀溪水库 | 工业用水 | 否 | R市场调节价 | 双方合同 | 0.56元/吨 | 零星工业按协商价格 | |
厦门市汀溪水库 | 水产养殖用水 | 否 | R政府定价 | 厦发改价格[2017]740号 | 0.20元/立方米 | 农业用水—水产养殖用水 | 采取分步实施,第一年(2018年起)按0.10元/立方米执行,2020年起按0.20元/立方米执行 |
厦门市汀溪水库 | 农业用水 | 否 | R政府定价 | 厦发改价格[2017]740号 | 6.65元/百立方米水量或33元/年.亩 | 农业用水-粮食作物用水 | 粮食作物用水水价:6.65元/百立方米水量或33元/年.亩 经济作物用水水价:7.32元/百立方米水量或36元/年.亩,其中用于“菜篮子”基地的用水,按粮食作物水价6.65元/百立方米水量或33元/年.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