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27-01-2019-011 文号:   厦水办〔2019〕7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09-16
名称: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6 字体大小: | |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机关管理,提高机关效能,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效能建设工作要求,特制定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机关效能建设制度的通知》(厦水利〔2018〕16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一、科学决策制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制度,完善决策程序。重大事项的决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多方征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推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等制度。

  1.完善并落实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水利局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或制定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水利规划、重大水利建设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水利建设年度投资总体安排、部门预算等,由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应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的须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3.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4.各处(室)、单位提请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涉及有关处(室)和单位的,应当事先充分协商;涉及相关部门和地方的,应当主动征求意见。

  5.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水利局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二、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各机关单位、部门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处室职能和职位说明书,将每个单位、部门、处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要求落实责任的制度。

  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单位、部门及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1.局长为本局负责人,主管本局的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应按自己的职责要求,积极抓好本局的业务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保持工作的正常运转。

  2.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时,实行同岗替代(即建立“AB”岗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局领导不在岗时指定专人代行其职责;

  岗位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离开岗位的,须事先报上级领导同意;

  单位工作人员因开会、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无法到岗的应在离岗前向分管领导汇报正在办理和待办的事项,并做好交接手续,分管领导应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

  顶岗人员应认真履行替代岗位职责,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业务,不得推诿、留置、拖延或不办。

  3.本单位的总体职能、主要职能、岗位设置详见编制说明。工作人员要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建立岗位责任考评、检查制度。将岗位责任制的考评、检查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形成个人的书面材料接受评议。局长会同局效能办,负责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落实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重要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局务会或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6.执行请示报备制度,工作日期间需离本市者,应向局长报告。外出执行公务,时间较长的要定期向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出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办事公开制

  实行办事公开制,机关职责、办事依据、工作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及结果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1.把公开透明作为部门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2.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3.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厦门水利信息网站和其他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4.涉水行政审批等服务事项遵循透明、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主动公开本部门审批服务事项的有关内容和办理结果。将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权力和行政确认的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流程、申办材料、办理方式、承诺时限、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市政府网站、厦门水利信息网、厦门市权责清单系统等多个平台对外公开。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及时在厦门水利信息网公开。

  四、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指单位或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1.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1)简化办事程序。承诺办事程序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办事必备条件具体、明确,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2)缩短办事时限。承诺手续齐全、能办的马上就办;不能马上办的要限时办结;缩短流转签批时间,当天签办,不滞留过夜,领导不压不拖,及时办。

  (3)提供优质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增强宗旨意识,做到文明礼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努力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4)其他服务承诺。联系本单位实际,对作风、监督等方面做出服务承诺。

  2.对单位或部门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限、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等要素,以公布办事指南的方式在市政府或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方便管理相对人办事。

  3.完善履行行为的监督、奖惩机制。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应认真调查,处理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反馈给投诉人。

  4.对出现的违诺行为,要按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首问责任制

  首问责任制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或通过其他方式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人办理的制度。

  1.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2.首问人的责任:

  (1)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须知,如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2)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有关经办人或告知经办人的联系电话。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下来,并记下联系电话,再交经办人办理;经办人接受后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并在规定时限内给予办理或答复。

  (3)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4)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1.对管理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应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正后,经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2.对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员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随意推卸责任。

  3.对须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查。

  4.凡违反本制度的,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实,应给予批评教育:

  (1)对办事人态度冷漠,没有告之应告知的有关事项;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

  (3)未按要求履行告知程序。

  七、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理有关事宜时,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工作制度。

  1.局机关工作人员为限时办结制度的责任人。

  2.对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刁难。

  3.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以及需要补正的具体内容,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

  4.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的,应及时报局长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和延时的具体时间。

  5.限时办结服务以限时办结义务人为责任对象。办理过程中,如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应及时通知办事人,其他原因不得延时。

  6.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1.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2.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局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局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3.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申办单位或申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申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申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4.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5.管理相对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申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相对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6.经办人违反本制度,查实后,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否定报备登记表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申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地址

 

  申办事项

 

  否定的理由、依据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本表由机关人员填写,按职责权限报批后,在本部门留存备案。

  九、责任追究制

  责任追究制是指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国家、集体或人民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贻误工作,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

  (2)对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发生效率低下,作风恶劣,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管理措施不力或放任不管理的;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国家、集体财产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的;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的;

  (5)对本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时间擅离岗位的,造成工作失误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7)其他失职类错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1)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的时限内按时完成工作的;

  (2)对不能办理或暂时不能办理的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否定报备的;

  (3)不按规定程序办事或不服从单位领导决定,影响政令畅通的;

  (4)不正确履行首问人的责任,推诿扯皮的;

  (5)违反同岗替代制,没有认真交岗、顶岗的;

  (6)不接受群众和效能建设监督员的合理建议和中肯批评的;

  (7)其他被市效能办认定为效能建设失职行为的。

  3.失职追究处理:

  (1)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视情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

  (2)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社会评议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评议制度,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评议。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对本机关作风、履职、效率、廉政等情况的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

  1.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评议。对代表委员评议一般或较差责任处室(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认真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对办理结果基本满意(含)以下的将在年度绩效考评中给予扣分。

  2.接受社会公众评议。在工作作风、履职情况、工作效率、廉洁廉政等方面,社会公众评议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将严肃处理并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3.开展互相评议。加强内部监督,开展内部评议,并将内部评议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

  4.用好特邀监督员制度,发挥监督员的监督检查、桥梁纽带和参谋助手作用。

  十一、公文办理机制

  1.文件分类办理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机关办文 “马上就办”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措施。对上级印发的政策文件,要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贯彻落实措施,明确办理时限,落实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事项,落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第一时间马上处理、马上督办、马上回复;对机关内部和机关之间转办协办事项,要一次办结,按时反馈;上级机关答复下级机关的批复或复函类公文,紧急事项应即时答复,一般事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办理公文需单位之间会签或征求意见时,会办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紧急公文必须在文件规定时限内办理,不得推诿、拖延。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否则视为失职。

  2.台账管理机制。一要进一步完善文件收发台账,做到逐份登记,确保文件来源去向清晰明确;二要建立办文台账,细化工作任务。对一时不能办理完毕的,要根据时限强化对交办文件事项的跟踪督办,健全提醒催办工作机制。各处室(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工作,统一登记、统一保管,严格做好督办、查办工作,实时跟进掌握重要公文办理情况。各处室(单位)负责人要主动靠前服务协调重大复杂事项,严禁丢失、延误、漏办公文,确保按时办结、按要求反馈。

  3.定性定量评价机制。各处室(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时效意识,建立公文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文件办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局效能办将不定期通过办公系统或现场检查的方式抽查各单位落实情况。对不按规定程序办文、擅自制发公文和公文中出现政策性错误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核稿人员的责任;对起草文件质量不符合要求,被上级通报,以及无法在时限内办结公文也不与主办单位沟通,被催报两次以上的,视情对办文单位予以效能督办,直至依据《厦门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规定》(厦委办发〔2013〕13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治庸治懒专项工作的通知(厦委办〔2011〕13号)规定予以效能问责。

  4.文件归档机制。制发文件由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档案规定归档。来文办结后,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分类归档保存,对无需保存的,经鉴定同意销毁的文件,应按程序销毁。严禁将文件、资料和内部报刊在未经销毁的情况下当废品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