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XM00119-27-01-2018-012 文号:   厦水利〔2018〕193号
发布机构:   厦门市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8-09-07
名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山塘管理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全市山塘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7 字体大小: | |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和湖里区市政园林局:

  我市各地山塘量多面广,为农村防洪、灌溉、供水、养殖等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工程管理不到位、责任人不清、无防洪预案的问题,底数不清,安全隐患大,极有可能在关键时刻“掉链子”。为防患于未然,经研究,现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摸底排查。全市凡库容1万立方米以上至10万立方米以下的山塘必须以镇街为单位全部造册登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建立档案,建档内容包括库容、坝高、主要用途及效益、高程特性及对下游影响情况等。

  二、分类定性。从安全要求上将山塘分为重点监管与一般登记类。凡处于一定高程、堤坝溃决可能冲毁下游群众村居住点或重要基础设施,库容3万立方米以上、坝高5米以上,经济效益明显、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列为重点监管山塘。其余库容小、高程低、堤坝矮,对下游群众人身安全无直接影响的,列为一般登记山塘。

  三、加强管理。对列为重点监管的山塘,当地政府应明确每座山塘管理责任人员1-2人,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防汛应急预案,多渠道落实管护经费,开展正常的巡查和维护工作,以提高山塘的管理水平,确保度汛安全。汛期每两天至少巡查一次,遇连续暴雨和特大暴雨或高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一次,并填写日常巡查表。

  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较大的,实施“发现一座、除险一座、验收一座、销号一座”的山塘常态化除险加固机制,除险加固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列入一般登记的山塘,可与其它小型、微型水利工程一并实行统筹综合管理;当地政府对效用小、隐患大的山塘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报废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四、落实责任。所有山塘实行属地管理,坚持“谁开发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镇(街)村两级对辖区内的山塘负有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者负有管理责任和安全上的法律责任;区镇(街)水利部门负有技术指导责任。开发区、旅游景区建设的山塘,由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等全部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各负其责,当地政府负责人、主管责任人、山塘业主或管理人员必须根据不同的职责要求抓好安全管理。对于玩忽职守,造成山塘出险后人员伤亡或较大财产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请各区根据上述要求,抓紧开展摸底排查、分类定性,全面掌握山塘数量、分类、分布和运行情况,组织力量对辖区的山塘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档案,全面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在9月15日前上报辖区内山塘登记汇总表及运行管理情况。联系人:杨雁斌,联系电话:5766878。

  附件:××区山塘登记汇总表

  厦门市水利局

  2018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