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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8字体大小: | |

  2020年6月2日,厦门市水利局印发《厦门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通知》(厦水利规〔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帮助大家理解,现就《通知》有关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行政审批及监管制度化的需要。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水土保持监管政策机制,围绕“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以下简称“水利部160号文”)。需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贯彻落实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意见,促进审批、监管规范化、制度化。

  (二)做好行政审批服务的需要。国家、省、市各级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政府管理重点由事前审批转为事后监管,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精准审批,切实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2016年我市实行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精简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范围和程序。但2019年水利部160号文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监管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办法,我市需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范围、审批权限、审批方式进行重新梳理和明确。

  (三)解决水土保持监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需要

  1.关于属地管理职责问题。根据水利部160号文精神,以及《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保〔2019〕1号)要求,各级应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区域在建项目跟踪检查全覆盖,包括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和“天地一体化”等 监管方式,需根据要求对我市水土保持分级管理职责和范围进行明确。

  2.关于双随机抽查问题。按照《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保〔2019〕1号)要求,对本级审批的在建项目现场检查不低于20%,对本级报备项目验收核查不低于20%,均采用双随机方式。目前我市主要双随机比例只有10%,并且项目库未分在建库和验收库。增设检查内容应在出台的文件中予以明确。

  3.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问题。根据水利部160号文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验收需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等条款应尽快明确可操作性的方案。

  4.关于补偿费计征方式问题。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福建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综〔2014〕54号)等规定,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

  二、主要条文的依据和解释

  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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